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嘉簡附民字,104年度,31號
CYDM,104,嘉簡附民,31,201507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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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4年度嘉簡附民字第31號
原   告 熊國隆
      王澤維
被   告 鑫旭工程行即莊文旭
      莊閔智
上列被告因104年度嘉簡字第676號(原案號:104年度易字第65
號)業務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2人主張被告2人為共同侵權行為
人而對其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
,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
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20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張道周
                  法 官 張志偉
                  法 官 陳嘉臨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20  日
                  書記官 黃郁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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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