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除字,104年度,40號
NTDV,104,除,40,201507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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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4年度除字第40號
聲 請 人 莊松柏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一百零四年七月十三
日言詞辯論終結,茲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ㄧ百零四年度司催字第二五號公示催告 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一百零四年六月二十四日屆滿 ,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第五百四十九條之一 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13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徐奇川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13 日
書記官 黃婉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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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票附表: 104年度除字第4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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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票 面 金 額│支 票 號 碼│備考│
│ │ │ │ │ (新臺幣)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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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莊松柏南投縣竹山鎮農會 │103年7月31日 │35,800元 │FA5057949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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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