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法字第9號
聲 請 人 羅銅壁
關 係 人 卓朝陽
上列聲請人聲請選任臨時董事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選任卓朝陽為財團法人南投縣銀漢獎學金基金會臨時董事,代行董事職權。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非訟事件法第64條第1項規定:「法人之董事一人、數人 或全體不能或怠於行使職權,或對於法人之事務有自身利害 關係,致法人有受損害之虞時,法院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 利害關係人之聲請,得選任臨時董事代行其職權。但不得為 不利於法人之行為」;又同條第2 項規定:「法院為前項裁 定前,得徵詢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意見」。其 立法理由揭示「本條之臨時董事,係針對不能或怠於行使董 事職權者而設,故應依不能或怠於行使職權者之人數決定應 選任之臨時董事人數,若一人不能,應選任一名,二人不能 則選任二名,依序類推,附此敘明」。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財團法人南投縣銀漢獎學金基金會 (下稱基金會)之董事,因基金會之董事羅永池、羅青松、 廖羅春燕相繼死亡,基金會召開董事會時僅餘3 名董事而未 能符合南投縣主管教育事務財團法人設立許可及監督準則( 下稱監督準則)第18條所定董事最低應出席及決議之人數, 而無法選任新董事長致無法推行會務,爰依非訟事件法第64 條第1 項規定提出本件聲請等語。
三、經查:
⒈基金會登記之董事原有7 人,其中董事羅永池、羅青松、廖 羅春燕分別於民國82年8 月25日、101 年12月4 日、93年10 月10日死亡,基金會現僅存董事羅銅壁、林羅春香、張羅春 杏、楊羅春夕等4 人,此有基金會之章程及法人登記簿影本 、戶籍謄本在卷可佐。又基金會之章程並無關於董事會決議 之相關規定,而依監督準則第18條第1 項規定:「教育法人 董事會之決議事項,應有過半數董事之出席,以出席董事過 半數之同意行之。但下列重要事項之決議應有三分之二以上 董事之出席,以董事總額過半數之同意為之,經本府許可後 ,報法院辦理變更登記,始得執行:…三、董事長及董事之 選聘及解聘。…」。則基金會確有董事人數不足,致不符召 開董事會須有3 分之2 以上董事出席、董事總額過半數同意 之規定,而有選任臨時董事代行其職權之必要。是基金會章
程所定原董事人數7 人,扣除現任董事4 人後,應選任臨時 董事至少1 人,始符合上揭規定有關出席及同意之最低法定 門檻。
⒉經本院函請主管機關南投縣政府教育處就聲請人聲請選任如 附表所示之人為臨時董事乙事表示意見,南投縣政府教育處 函覆略以:監督準則並無臨時董事之規定,另該基金會董事 之任期應有明確之規定等語,此有南投縣政府104 年7 月24 日府教學字第0000000000號函可參。又監督準則第12條第4 款規定:「教育法人應置董事及監察人,應符合下列規定: …四、董事相互間有配偶及三親等以內血親、姻親關係者, 不得超過其總名額三分之一。…」。本件審酌基金會章程第 6 條規定:「本會設董事七人由羅銀漢子女充任之,日後如 有遺缺由董事會推選充任」;及聲請人自承編號2 之羅世傑 、編號3 之羅心誼分別為原董事長羅永池之子、孫,足見現 存董事4 人、羅世傑、羅心誼間可能有三親等以內之血親關 係,為避免董事相互間有三親等以內血親關係超過總名額3 分之1 之情形(即7 名董事中,不得超過3 人),故僅選任 卓朝陽1 人為臨時董事。另本院函詢如附表所示之人就擔任 聲請人臨時董事乙事於文到5 日內具狀表示意見,逾期未表 示,視為無意見,該函業於104 年7 月17日送達卓朝陽,卓 朝陽未於文到5 日內表示意見,有上開函文及送達證書可佐 ,爰選任如附表編號1 所示之人即卓朝陽為聲請人臨時董事 。
四、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3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鄭順福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30 日
書記官 李惠穎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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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姓名 │ 地 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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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卓朝陽│住南投縣埔里鎮○○里00鄰○○路0段00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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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羅世傑│住臺北市○○區○○路○○路000號6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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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羅心誼│住臺北市○○區○○路○○路000號6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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