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子女監護人之處分行為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家親聲字,104年度,33號
NTDV,104,家親聲,33,201507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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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家親聲字第33號
聲 請 人 陳劉念 
訴訟代理人 朱文財律師 
相 對 人 李明道 
上列聲請人聲請許可未成年子女監護人之處分行為事件,本院裁
定如下:
主 文
許可聲請人乙○○代理未成年人甲○○處分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以新臺幣參佰壹拾萬元出賣予其他繼承人周鈺娗。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人乙○○為相對人即未成年人甲○○(民國00年00月00 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之外祖母。茲因未 成年人甲○○與訴外人即其繼母周鈺娗二人均為被繼承人李 增全之繼承人,而被繼承人遺有如證一所示之財產,經國稅 局核定之價額共新臺幣(下同)12,286,431元,另遺有債務 13,623,203 元及其他民間積欠之債務,顯然債務大於遺產 ,惟未成年人與訴外人周鈺娗均無力清償上揭債務,致該遺 產曾遭債權人聲請查封,嗣由訴外人周鈺娗繳清利息後始撤 封,原先被繼承人之弟李增豐願出資購買遺產中部分之土地 及建物,以利清償被繼承人之債務,經鈞院101年度監字第 37號裁定確定,並經聲請人發存證信函催告之,惟李增豐仍 遲不出面辦理買賣過戶等相關事宜,故視同放棄買受權利。 現經另一繼承人周鈺娗願意出資310萬購買相對人遺產中如 附表所示之土地及建物,以利清償部份債務,爰依民法第 1101條第2項規定,聲請准許由聲請人代理相對人就所繼承 被繼承人之遺產與訴外人周鈺娗依證一所示之遺產分割協議 書分割遺產,並將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出賣與繼承人周鈺娗 等語。
二、按監護人對於受監護人之財產,非為受監護人之利益,不得 使用、代為或同意處分。監護人代理受監護人購置或處分不 動產之行為,非經法院許可,不生效力。民法第1101條第1 項、第2項第1款定有明文。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遺產分割協議書 、本院101年度監字第37號民事裁定及確定證明書、存證信 函2份、戶籍謄本3份、繼承系統表、受監護人甲○○繼承財 產清冊、不動產買賣契約書、土地登記第二類謄本、建物登 記第二類謄本、土地建物標示及大略位置示意圖、貸款餘額 證明書影本、合作金庫商業銀行信用貸款餘額證明書及放款 帳務資料查詢單、買賣契約書影本、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



局遺產稅免稅證明書影本為證,並經本院職權調取101年度 監字第7號陳報法定監護人事件、101年度監字第37號許可監 護人行為等卷宗核閱無訛,堪信為真實。查聲請人乙○○為 相對人甲○○之監護人,有關甲○○因繼承所得不動產經分 割後分得財產之出售,屬於處分行為,依法應經法院許可。 茲審酌被繼承人遺有鉅額債務必須清償,則為清償被繼承人 所負債務,於分割後未成年人將如附表所示遺產出賣與另一 繼承人周鈺娗,以利清償債務,使其他遺產免於遭受債權人 查封拍賣,核與未成年人之利益相符。從而,本件聲請人之 聲請,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如主文所示。
四、另聲請人聲請代理相對人就所繼承被繼承人之遺產與其他繼 承人周鈺娗依附件所示之遺產分割協議書分割遺產部分,已 經本院以101年11月26日101年度監字第37號家事裁定許可, 並經確定在案,故聲請人自得依上開裁定代理相對人就其繼 承之遺產與其他繼承人周鈺娗依遺產分割協議書所示之協議 方法分割,本院即無庸另行審酌,併此敘明。
五、程序費用負擔之依據:家事事件法第120條第2項、第104條 第3項。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16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林秀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16 日
書記官 黃惠雯
附表:
坐落南投縣國姓鄉○○○段00○000地號土地(應有部分1/2)坐落南投縣國姓鄉○○○段00○00地號土地(應有部分1/6)坐落南投縣國姓鄉○○○段00○000地號土地(應有部分1/6) 坐落南投縣國姓鄉○○○段00○000地號土地(應有部分1/6)坐落南投縣國姓鄉○○○段○號185號房屋即門牌號碼:南投 縣國姓鄉○○路00○0號房屋(應有部份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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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