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強制執行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104年度,156號
NTDV,104,司票,156,2015071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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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票字第156號
聲 請 人 梁棨鈞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阮玉艷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一、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請補繳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
㈡請提出相對人阮玉艷之最新戶籍謄本(含記事欄)。 ㈢聲請人聲請狀之姓名記載為梁「」鈞,惟具狀人簽名及印 文均為梁「棨」鈞。請聲請人查明後具狀敘明正確之姓名究 係為何?
二、持本裁定向戶政機關申請戶籍謄本時,應提出裁定正本,影 本無效
三、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14 日
南投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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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