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抵押物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司拍字,104年度,51號
NTDV,104,司拍,51,2015070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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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拍字第51號
聲 請 人 黃玉民
上列聲請人對相對人劉保祿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
下:
一、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請提出劉保祿死亡除戶時之全戶戶籍謄本(含該戶籍之手抄
  簿冊資料)、繼承系統表及全體繼承人之戶籍謄本(含記事
  欄)。
 ㈡請向被繼承人劉保祿死亡時住所地管轄法院查詢其繼承人有
  無拋棄繼承,並將查詢結果陳報本院。
 ㈢請於查明被繼承人劉保祿之合法全體繼承人後,改列其繼承
  人為本件之相對人。
 ㈣本件所登記之抵押權為一般抵押權,聲請人事實理由記載為
  「本金最高限額抵押權」是否有誤?請查明後更正之。
二、持本裁定向戶政機關申請戶籍謄本時,應提出裁定正本,影
  本無效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3   日
           南投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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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