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拍字第51號
聲 請 人 黃玉民
上列聲請人對相對人劉保祿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
下:
一、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請提出劉保祿死亡除戶時之全戶戶籍謄本(含該戶籍之手抄
簿冊資料)、繼承系統表及全體繼承人之戶籍謄本(含記事
欄)。
㈡請向被繼承人劉保祿死亡時住所地管轄法院查詢其繼承人有
無拋棄繼承,並將查詢結果陳報本院。
㈢請於查明被繼承人劉保祿之合法全體繼承人後,改列其繼承
人為本件之相對人。
㈣本件所登記之抵押權為一般抵押權,聲請人事實理由記載為
「本金最高限額抵押權」是否有誤?請查明後更正之。
二、持本裁定向戶政機關申請戶籍謄本時,應提出裁定正本,影
本無效。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3 日
南投簡易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