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4645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南投縣水里鄉農會
法定代理人 蕭志全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林武中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林國陽
一、債務人林武中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叁萬零柒佰叁拾貳
元,及㈠其中新臺幣壹拾壹萬玖仟肆佰柒拾柒元,自民國一
百零三年十一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
,按年利率百分之三點二五一六,超過六個月者按年利率百
分之三點五四七二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三年十二月
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就利息部分
按年利率百分之三點二五一六,超過六個月者,就利息部分
按年利率百分之三點五四七二計算之違約金,㈡其中新臺幣
壹萬壹仟貳佰伍拾伍元,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三月十日起至清
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年利率百分之三點二五
一六,超過六個月者按年利率百分之三點五四七二計算之利
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四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
在六個月以內者,就利息部分按年利率百分之三點二五一六
,超過六個月者,就利息部分按年利率百分之三點五四七二
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如就債
務人林武中之財產經強制執行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林國陽
給付之,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
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支付命令聲請狀繕本)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3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5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戶籍
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人
。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
請勿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