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4643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鄧逸柔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林再彥即林再彥工作室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肆拾玖萬陸仟元,及如附表所
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
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支付命令聲請狀繕本)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2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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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04年度司促字第464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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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金 額 │ 利 息 起 算 日 │ 年利率 │
│ │ (新台幣) │ (起至清償日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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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246,000元 │104年6月12日 │ 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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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2 │250,000元 │104年5月29日 │ 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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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5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戶籍
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人
。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
請勿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