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4年度,4643號
NTDV,104,司促,4643,20150729,1

1/1頁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4643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鄧逸柔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林再彥即林再彥工作室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肆拾玖萬陸仟元,及如附表所
  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
  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支付命令聲請狀繕本)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2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
│附表:                  104年度司促字第4643號│
├──┬────────┬───────────┬───────┤
│編號│ 金    額 │ 利 息 起 算 日 │  年利率  │
│  │  (新台幣)  │ (起至清償日止)  │       │
├──┼────────┼───────────┼───────┤
│001 │246,000元    │104年6月12日     │   5%   │
├──┼────────┼───────────┼───────┤
│002 │250,000元    │104年5月29日     │   5%   │
└──┴────────┴───────────┴───────┘
※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5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戶籍
 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人
 。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
   請勿庸另行聲請。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