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4612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洪泗濃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㈠新臺幣壹拾肆萬玖仟伍佰伍拾叁元
,及其中新臺幣壹拾肆萬柒仟叁佰肆拾叁元,自民國九十四
年十二月七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利
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㈡新臺幣壹
拾貳萬零柒佰陸拾元,及其中新臺幣肆萬伍仟捌佰捌拾貳元
,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七月八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
一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
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
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
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支付命令聲請狀繕本)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2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5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戶籍
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人
。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
請勿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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