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4年度,4275號
NTDV,104,司促,4275,201507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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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4275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衛生福利部南投醫院
法定代理人 洪弘昌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卓永在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卓永輝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卓秀美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卓秀蘭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卓永雄
一、債務人應於繼承被繼承人翁淑梅之遺產範圍內連帶向債權人
  給付新臺幣壹拾玖萬肆仟玖佰叁拾叁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
  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
  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
  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支付命令聲請狀、更正狀繕
  本)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3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5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戶籍
 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人
 。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
   請勿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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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