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4127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長瑞
債 務 人 陳冠宇
債 務 人 陳建順
債 務 人 蔡怡慧即蔡碧鑾
一、債務人應連帶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叁拾叁萬陸仟伍佰玖拾貳
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三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
百分之二點八三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四月二日
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
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
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
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陳冠宇前就讀南開科技大學時,於民國97年
8月8日邀同債務人陳建順、蔡怡慧即蔡碧鑾為連帶保
證人向聲請人訂借貸款額度借據新臺幣(以下同)
800,000元整,動用期限自民國97年8月8日起至債務
人完成本教育階段學業之日止,債務人應向本行提出
撥款通知書於期限內動用額度,本行憑此撥款通知書
撥款。借款利率依本行與教育部議定之利率計息。倘
借款人對所負之債務,不依期還本付息經本行轉列催
收款項時,自轉列催收款項之日起,利率改按轉列催
收款項日本行就學貸款利率加年率1%固定計算。本
案轉列催收款項之日期為104年4月1日,當時本行就
學貸款利率為1.83%另加計年率1%固定計算後之利率
為2.83%。倘借款人不依期償還本金或本息時,除應
自延遲日起按約定利率計付延遲利息外,另按遲延還
本付息部份,本金自到期日起,遲延利息自付息日起
,照應還款額,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借款利率百分
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者,按借款利率百分之二
十加計違約金。
(二)詎債務人陳冠宇自民國104年4月1日起即未依約履行
債務。迄今尚欠本金336,592元整及如請求標的所示
之利息、違約金未還,雖經聲請人一再催討仍置之不
理,依據借據條款約定任何一宗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
金時,即視為全部到期。另債務人陳建順、蔡怡慧即
蔡碧鑾既為連帶保證人對本債務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
。
(三)本件就學貸款係政策性貸款,懇請鈞院向債務人住所
送達,無法送達時,酌情依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
八條第一項之規定,准予寄存送達,又本件係請求一
定數量之金錢債務,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
,狀請鈞院鑒核,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等發支付命令
,實感德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5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戶籍
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人
。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
請勿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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