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4年度,4127號
NTDV,104,司促,4127,201507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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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4127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長瑞
債 務 人 陳冠宇
債 務 人 陳建順
債 務 人 蔡怡慧即蔡碧鑾
一、債務人應連帶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叁拾叁萬陸仟伍佰玖拾貳
  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三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
  百分之二點八三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四月二日
  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
  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
  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
  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陳冠宇前就讀南開科技大學時,於民國97年
     8月8日邀同債務人陳建順蔡怡慧即蔡碧鑾為連帶保
     證人向聲請人訂借貸款額度借據新臺幣(以下同)
     800,000元整,動用期限自民國97年8月8日起至債務
     人完成本教育階段學業之日止,債務人應向本行提出
     撥款通知書於期限內動用額度,本行憑此撥款通知書
     撥款。借款利率依本行與教育部議定之利率計息。倘
     借款人對所負之債務,不依期還本付息經本行轉列催
     收款項時,自轉列催收款項之日起,利率改按轉列催
     收款項日本行就學貸款利率加年率1%固定計算。本
     案轉列催收款項之日期為104年4月1日,當時本行就
     學貸款利率為1.83%另加計年率1%固定計算後之利率
     為2.83%。倘借款人不依期償還本金或本息時,除應
     自延遲日起按約定利率計付延遲利息外,另按遲延還
     本付息部份,本金自到期日起,遲延利息自付息日起
     ,照應還款額,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借款利率百分
     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者,按借款利率百分之二
     十加計違約金。
  (二)詎債務人陳冠宇自民國104年4月1日起即未依約履行
     債務。迄今尚欠本金336,592元整及如請求標的所示
     之利息、違約金未還,雖經聲請人一再催討仍置之不
     理,依據借據條款約定任何一宗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
     金時,即視為全部到期。另債務人陳建順蔡怡慧
     蔡碧鑾既為連帶保證人對本債務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
     。
  (三)本件就學貸款係政策性貸款,懇請鈞院向債務人住所
     送達,無法送達時,酌情依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
     八條第一項之規定,准予寄存送達,又本件係請求一
     定數量之金錢債務,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
     ,狀請鈞院鑒核,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等發支付命令
     ,實感德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5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戶籍
 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人
 。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
   請勿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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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