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4年度,3329號
NTDV,104,司促,3329,201507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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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3329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大中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余幸燕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全民企業社
法定代理人 巫資民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佰捌拾壹萬伍仟貳佰元,及
  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五
  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
  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支付命令聲請狀繕本)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5日內,提出債務人之最新登
   記資料及其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人。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
   請勿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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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大中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