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他字第13號
原 告 李成發
原 告 邱聰達
原 告 邱凱琳
原 告 巫喜廣
被 告 建開物業企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伯鑫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給付薪資等事件,原告依勞資爭議處理法起訴
,裁判費暫免徵收二分之一,今訴訟業已終結,本院依職權徵收
訴訟費用,裁定如下:
主 文
被告應向本院繳納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貳仟貳佰陸拾元,及自本裁定送達被告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按勞工或工會提起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之訴,暫免徵收 依民事訴訟法所定裁判費之二分之一。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7 條定有明文。次按依第一項或其他法律規定暫免徵收之裁判 費,第一審法院應於該事件確定後,依職權裁定向負擔訴訟 費用之一造徵收之。復為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2第3項之規 定。次按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3項規定,法院依聲請以裁定 確定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送達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 算之利息。依立法理由之說明,旨在「促使當事人早日自動 償付其應賠償對造之訴訟費用」。故在當事人無力支出訴訟 費用時,雖由國庫暫時墊付,然依民事訴訟法第114條第1項 裁定,同屬確定訴訟費用額之程序,故亦應基於同一理由而 類推適用同法第91條第3項之規定(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 院94年度法律座談會民事類提案第34號參照)。)。本於同 一之法律上理由,於法院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2第3項規 定,依職權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時,亦應類推適用同法第91 條第3項規定加計法定遲延利息。
二、本件兩造間給付薪資等事件,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7條規定 原告得暫免徵收裁判費之二分之一。嗣該事件經本院以102 年度埔勞簡字第1號、102年度勞簡上字第1號判決確定。聲 請人起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415,498元,本院102年度埔勞簡 字第1號諭知第一審訴訟由被告負擔二分之一,餘由原告負 擔;原告部分上訴(上訴利益47,000元),被告亦上訴(上 訴利益187,443元),經本院102年度勞簡上字第1號判決被 告應再給付47,000元,第一、二審訴訟費用(除確定者外) ,由被告負擔,業經本院取上開卷宗查閱無訛。準此,被告
應向本院繳納之訴訟費用額,依後附計算書確定如主文所示 之金額,並應依上揭規定,自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 定利率計算之利息。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2第3項、第91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 。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 議。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2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計算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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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級│項 目│金額(新臺幣)│備 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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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 │裁判費 │4,520元 │由聲請人預繳,原│
│ │ │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
│ │ │ │4,520元,惟依勞 │
│ │ │ │資爭議處理法第57│
│ │ │ │條規定,勞工提起│
│ │ │ │確認僱傭關係或給│
│ │ │ │付工資之訴,暫免│
│ │ │ │徵收裁判費之二分│
│ │ │ │之一,已由聲請人│
│ │ │ │預納其中2,260元 │
│ │ │ │裁判費在案。 │
├──┼───────┼───────┼────────┤
│ │證人旅費 │1,396元 │由聲請人預繳。 │
├──┼───────┴───────┴────────┤
│ 二 │上訴部分 │
│ ├───────┬───────┬────────┤
│ │裁判費 │1,500元 │由聲請人預繳。 │
├──┴───────┴───────┴────────┤
│ 附註:(元以下四捨五入) │
│一、原告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部分: │
│ 本院102年度勞簡字第1號判決聲請人敗訴部分之標的金額│
│ 為228,055元(415,498-55,200-40,566-71,777- │
│ 19,900),聲請人未上訴部分之標的金額為181,055元( │
│ 228,055-47,000),因未據聲明不服而告確定,聲請人第│
│ 一審已確定應負擔訴訟費用部分,依訴訟標的金額之比例│
│ 計算,聲請人應負擔2,348元【(4,520+1,396)×1/2× │
│ 181,055/228,055=2,348元】。 │
│二、被告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部分: │
│ 5,068元【計算式:5,916-2,348+1,500=5,068 】 │
│三、被告應向本院繳納之裁判費用額: │
│ 原告已支出5,156元(2,260+1,500+1,396=5,156元) │
│ ,其訴訟費用額之負擔,業由本院104年度司聲字第86號 │
│ 裁定確定之,被告尚須賠償原告2,808元(5,156-2,348 │
│ =2,808),是其餘被告應負擔之部分即暫免徵之裁判費 │
│ 2,260元部分(5,068-2,808=2,260),應由被告向本院│
│ 繳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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