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建字第13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南投縣信義鄉公所
法定代理人 史強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明德營造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
件,不服民國104年6月10日本院102年度建字第13號第一審民事
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柒
佰壹拾伍萬捌佰陸拾肆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壹拾萬柒仟捌佰貳
拾陸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
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
上訴。
另上訴人聲明上訴並未表明上訴理由,爰依上開規定,命上訴人
於前揭同一期間內併同補正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7 日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 官 林永祥
法 官 黃立昌
法 官 李怡貞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8 日
書記官 詹書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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