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臺南簡易庭(民事),南簡補字,104年度,113號
TNEV,104,南簡補,113,20150731,1

1/1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4年度南簡補字第113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上列當事人與被告卓土發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金額核定為新臺幣277,191元,
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2,9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
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不
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31  日
         臺南簡易庭  法 官 張麗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31  日
                書記官 楊宗倫

1/1頁


參考資料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