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4年度南簡補字第108號
原 告 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熊明河
被 告 鄭朝逸
江大船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等事件,原告起
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
下同)321萬元(系爭本票面額之總額),應徵收第一審裁
判費32,779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如逾
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21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黃聖涵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21 日
書記官 陳杰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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