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
臺南簡易庭(民事),南簡補字,104年度,108號
TNEV,104,南簡補,108,20150721,1

1/1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4年度南簡補字第108號
原   告 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熊明河
被   告 鄭朝逸
      江大船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等事件,原告起
  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
  下同)321萬元(系爭本票面額之總額),應徵收第一審裁
  判費32,779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如逾
  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21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黃聖涵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21  日
                 書記官 陳杰瑞

1/1頁


參考資料
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