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票款
臺南簡易庭(民事),南簡字,104年度,795號
TNEV,104,南簡,795,201507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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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4年度南簡字第795號
原   告 張水爐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黃葉美秀即崧秀景
觀工程行、黃俊宏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
命令提出異議,應以該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
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994元(本件訴
訟標的金額為1,060,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1,494元,扣
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0,994元),並提出
準備書狀及其繕本2件,逾期未補繳及補正,即駁回原告本件訴
訟。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21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台南簡易庭
                法 官 黃瑪玲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21  日
                書記官 李俊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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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