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票款
臺南簡易庭(民事),南簡字,104年度,794號
TNEV,104,南簡,794,201507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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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4年度南簡字第794號
原   告 林榮深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林唐換即林鳳嬌之
  繼承人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
  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貳拾萬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貳
  仟壹佰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外,尚應
  補繳新臺幣壹仟陸佰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二件及繕本一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20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孫玉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20  日
                 書記官 莊淑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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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