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票款
臺南簡易庭(民事),南簡字,104年度,790號
TNEV,104,南簡,790,201507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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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4年度南簡字第790號
原告 張水爐
一、上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黃葉美秀即崧秀
  景觀工程行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
  (即104年度司促字第14124號)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
  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補正下列事
  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0,000元,應繳裁判
  費1,22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720
  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一件(繕本請逕送對造)。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28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葉淑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28  日
                 書記官 陳姝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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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