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信用卡消費款
臺南簡易庭(民事),南簡字,104年度,729號
TNEV,104,南簡,729,20150707,1

1/1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4年度南簡字第729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一、上原告因請求返還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洪西川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即104年
  度司促字第13086號)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
  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
  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33,544元,應繳裁判
  費3,64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3,14
  0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一件(繕本請逕送對造)。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7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葉淑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7  日
                 書記官 陳姝妤

1/1頁


參考資料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