遷讓房屋
臺南簡易庭(民事),南簡字,104年度,100號
TNEV,104,南簡,100,2015072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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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4年度南簡字第100號
上 訴 人 盧玉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曹鶴鳴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上訴人
對於民國104年6月30日本院簡易庭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
上訴之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41,300元(房屋現值134
,300元+7,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325元,未據上訴人繳
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之規
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前開第二審
裁判費,如逾期不補正,即以上訴不合程式駁回其上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29  日
         臺南簡易庭  法 官 陳尹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29  日
                書記官 黃瓊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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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