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南簡易庭(民事),南小補字,104年度,59號
TNEV,104,南小補,59,201507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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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4年度南小補字第59號
原   告 華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凃志佶
訴訟代理人 卓維宏
上列原告與被告潘雄足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5,500元,應徵
收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
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翌日起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29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童來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29  日
                 書記官 羅振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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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華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