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254號聲 請 人即 原 告 圓方創新股份有限公司代 表 人 徐翊銘(董事長)聲 請 人即 原 告 萬達開發股份有限公司代 表 人 林信全(董事長)聲 請 人即 原 告 食方餐飲股份有限公司代 表 人 林信全(董事長)聲 請 人即 原 告 神去山股份有限公司代 表 人 林信全(董事長)共 同訴訟代理人 鄭勵堅 律師 李佳玲 律師 王靖夫 律師上列聲請人因與被告臺北市政府間有關公司法事件,聲請駁回神去村股份有限公司、元裾有限公司之輔助參加訴訟,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5但書規定,聲請人應繳納裁判費用新臺幣1,000元,未據聲請人繳納,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聲請人之聲請,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7 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曹 瑞 卿 法 官 張 國 勳 法 官 許 瑞 助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7 日 書記官 黃 貫 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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