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18號
上 訴 人 三三餐飲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徐仁福(董事)
訴訟代理人 張祐齊 律師
張宜斌 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臺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間有關空氣汙染
防制法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4年6月11日本院104年度訴字第18
號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2第1項規
定,按同法第98條第2項金額,加徵裁判費2分之1,合計新臺幣
6,0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
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15 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曹 瑞 卿
法 官 王 俊 雄
法 官 許 瑞 助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15 日
書記官 黃 貫 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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