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假處分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行政),全字,104年度,66號
TPBA,104,全,66,201507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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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4年度全字第66號
聲 請 人 陳永俠
法定代理人 陳達成
代 理 人 蕭名言 律師
相 對 人 教育部
代 表 人 吳思華(部長)住同上
代 理 人 葉慶元 律師
游成淵 律師
陳柏翰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假處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於爭執之公法上法律關係,為防止發生重大之損害或避 免急迫之危險而有必要時,得聲請為定暫時狀態之處分。」 行政訴訟法第298 條第2 項所明文規定。所謂爭執之公法上 法律關係,係指為假處分所保全之本案行政爭訟標的之公法 上法律關係而言。而法規命令或行政規則本身,核與對具體 事件或係就一般抽象事項而為之行政處分有別,基於權力分 立原則,亦非得以法規命令或行政規則之有效性與否直接訴 請行政法院裁判。(最高行政法院96年度裁字第3392號裁定 意旨參照)。德國行政法院法雖有所謂規範審查(NormenKo ntrolle )之訴訟類型,允許當事人直接以法規命令之有效 性訴請行政法院裁判,惟此為我國所不採;前述規範審查制 度既為我國行政訴訟制度所不採,則對各級機關所發布之行 政命令,則非為行政訴訟法第298 條第2 項所稱之公法上法 律關係,自不許為假處分之聲請(吳庚著,行政爭訟法論, 103 年9 月第7 版,第368 頁意旨參照)。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
㈠按「中央主管機關為審議高級中等學校課程綱要,應設課程 審議會,其組成及運作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高級 中等教育法第43條明定課綱之審議應由課程審議會為之。相 對人於民國( 下同) 101 年12月24日發布12年國民基本教育 課程審議會組成及運作要點,明訂課程審議會之組成與決議 方式等,該要點經相對人以103 年2 月10日臺教授部字第10 30012497號令發布修正「普通高級中學課程綱要」(下稱系 爭高中課綱)國文、地理、歷史、公民與社會領域課程綱要 (參見本院卷第142 頁、聲請人誤繕為「普通高級中學國文



及社會領域課程綱要」、以下簡稱系爭103 年高中課綱修正 ),具有直接對外法律效力,其規範對象可得特定,屬於行 政程序法第92條第2 項前段所稱之一般處分。詎相對人以進 行「錯字勘誤、內容補正及符合憲法之檢核」為由組成檢核 小組,其成立原本為了檢核教科書用詞,卻突然以臨時動議 發動修正上開課程綱要,據學者統計,其中台灣史課綱部分 的字數更動比例高達60% ,顯屬巨幅調整,自應回歸由權責 單位依據12年國民基本教育課程審議會組成及運作要點規定 為之,且該小組成員背景多數皆非本科專長,引發爭議。相 對人假微調之名,行審議之實,而規避應導入專業與多元意 見並進行充分討論之審議程序,明顯違背前述法令規定,自 非適法。
㈡高中課綱之內容,係由多位大中國史觀擁護者之檢核小組大 幅修改,將再次使威權時代獨尊大中國史觀,貶抑其他史觀 之扭曲教育體制復辟,如此不但使解嚴以來國家在教育政策 上的努力功虧一簣,並再次傷害經歷過日治時期的多數人民 的歷史情感,阻斷各自擁有不同史觀的人民對等溝通、了解 的進程,嚴重違背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第13條第1 項 「謀人格及人格尊嚴意識之充分發展」、「促進各民族間及 各種族、人種或宗教團體間之了解、容恕及友好關係」等明 確誡命,顯非適法。教育為百年大計,歷次高中課綱均經過 數年廣泛而公開之審議過程後,才加以修正,系爭103 年高 中課綱修正既有如前所述程序與內容上諸多瑕疵,一旦貿然 施行,則聲請人與全體高中學生基於憲法與經濟社會文化權 利國際公約而生所保障之受教權即受到終局之侵害,無法回 復,故本件確實有假處分之必要。為此依行政訴訟法第298 條第2 項規定,聲請相對人對於系爭103 年高中課綱修正不 得於104 年8 月1 日開始實施一事,裁定准予定暫時狀態之 假處分。
三、相對人則答辯略以:
㈠按高級中學法第8 條第2 項授權中央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訂定 課程綱要,觀之系爭高中課綱之目的及內容,除要求教育行 政機關協助學校提升教學品質並提供必要之協助與獎勵,並 抽樣進行評鑑外,一方面作為師資培育機構各學科師資培育 數量及課程結構、內涵之參考,另一方面則作為國立編譯館 教科書之編審組織與制度之參考,是系爭103 年高中課綱修 正,應僅係作為教育行政主管機關之內部指導規則,屬行政 規則。倘人民有所不服,僅能於對依該法規命令或行政規則 作成之處分不服時,一併主張,不得單獨對法規命令或行政 規則提出救濟。




㈡聲請人與相對人間不具有爭執之公法上法律關係,且聲請人 所提起之請求,並無以本案訴訟達成之可能,於教育主管機 關依系爭103 年高中課綱修正內容,對聲請人作出任何行政 行為之前,均非可得訟爭之標的,法院無從單獨對其審查, 故聲請人亦欠缺本案之請求,無從進行本案訴訟。聲請人主 張其受教權將受到無法回復之終局侵害,未見其提出何證據 釋明,難認有假處分必要,是本件假處分聲請,不符行政訴 訟法第298 條第2 項之規定。
㈢聲請人主張系爭103 年高中課綱修正之內容違法,僅係其對 該修正內容之不同意見,與違法與否無涉,自不得因所持立 場或意見與其認知解讀之內容不同,即認定該修正內容違法 。又聲請人主張系爭103 年高中課綱修正內容侵害其與全體 高中學生之受教權云云,然聲請人所提出之證據資料均係出 自網路文章及維基百科,任何人均能編纂修定該些資料內容 ,且其內容與事實有不符之處,立場亦偏頗,多為個人評論 ,內容可信性已屬可疑,聲請人復未提出其他佐證資料,是 聲請人主張,洵屬無據等語。
四、經查:
㈠按「( 第1 項) 本法所稱行政處分,係指行政機關就公法上 具體事件所為之決定或其他公權力措施而對外直接發生法律 效果之單方行政行為。( 第2 項) 前項決定或措施之相對人 雖非特定,而依一般性特徵可得確定其範圍者,為一般處分 ,適用本法有關行政處分之規定。……。」「本法所稱法規 命令,係指行政機關基於法律授權,對多數不特定人民就一 般事項所作抽象之對外發生法律效果之規定。」行政程序法 第92條、第150 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據此,法規命令與 一般處分之區別在於,法規命令之相對人為不特定之多數人 ,內容為一般性的抽象規範,而一般處分之相對人雖非特定 ,然依一般性特徵可得確定其範圍,且其內容係就具體事件 所為之決定或措施,即其事實關係須為具體而明確。而判斷 是否為具體事件,原則上亦可依規範效力是否「一次性或反 覆性」作為判斷標準,即凡規範效力屬一次性者,可認定為 具體之事實關係;若屬反覆性者,則為抽象事實關係。 ㈡次按,中央法規標準法第3 條規定:「各機關發布之命令, 得依其性質,稱規程、規則、細則、辦法、綱要、標準或準 則。」又「本法所稱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在中央為教育部; ……。」「第6 條各類高級中學之課程標準或綱要及設備標 準,由中央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定之。」亦為高級中學法第2 條、第8 條第2 項所明定。是相對人據此法律授權,於97年 1 月24日以台中㈠字第0970011604B 號令修正發布系爭高中



課綱(自99學年度開始實施;惟其中國文、歷史課程綱要則 自101 年度開始實施)(參見本院卷第138-141 頁) ,作為 高級中學規畫課程、編選教材、實施教學、評量及增進教師 專業之規範。嗣相對人基於修訂高中課綱之職權,於103 年 2 月10日發布系爭103 年高中課綱修正,並自104 年學年開 始實施。而參諸相對人訂定之系爭高中課綱內容,分為總綱 與各科課程綱要,總綱內容含有「壹、目標;貳、科目與學 分數;參、實施通則。」其中實施通則包含5 個項目:課程 設計與發展、教材編選、教學實施與教師專業成長、學習評 量、行政配合;至各科課程綱要內容,除教科書之審定與編 定外,亦包含必修與選修科目之配置、修習學分數等規定。 可知,系爭高中課綱規範之對象,包括全國各類高級中學及 其教師、學生;且該課程綱要之規制效力,並非僅於發布時 發生一次性效力,凡嗣後於高級中學任教、就讀之不特定教 師、學生,及各類高級中學每年規畫實施之課程,均應遵循 該課程綱要之規定,而持續反覆發生其規制效果,自屬一般 性之抽象規範,與依一般性特徵可得確定相對人範圍、規範 具體事實關係之一般處分,即有不同。故核諸上開規定及說 明,相對人依高級中學法第8 條第2 項授權所訂定之系爭高 中課綱,應屬法規命令,非一般處分。則相對人於103 年2 月10日發布系爭103 年高中課綱修正,其內容係修正系爭高 中課綱關於國文、地理、歷史、公民與社會領域等科目之課 程綱要,自仍屬法規命令性質,聲請人請求相對人就系爭10 3 年高中課綱修正,不得於104 年8 月1 日開始實施一事為 假處分,依首揭說明,因法規命令本身,核與對具體事件或 係就一般抽象事項而為之行政處分有別,基於權力分立原則 ,聲請人非得以法規命令之有效性與否直接訴請行政法院裁 判,而聲請人之請求事項係涉及法規命令是否應予修正及應 如何修正之範疇,並非行政訴訟法第298 條第2 項所稱之公 法上法律關係,自不許為假處分之聲請。是聲請人之聲請為 不合法,自應予駁回。
五、依行政訴訟法第104 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29  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蕭惠芳
法 官 侯志融
法 官 陳姿岑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



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30  日            書記官 李依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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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