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1470號
上 訴 人 楊達新(即楊達新、楊繼宏、楊玉淵、神田陽子之
被選定當事人)
被 上訴 人 宜蘭縣政府
代 表 人 林聰賢(縣長)
訴訟代理人 曾子青
徐元俊
上列當事人間農地重劃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4 年3 月26
日本院103 年度訴字第1470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上訴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上訴,應於上訴狀內表明上訴理由,其上訴狀內未表 明上訴理由者,上訴人應於提起上訴後20日內提出理由書於 原高等行政法院,未提出者,毋庸命其補正,由原高等行政 法院以裁定駁回之,行政訴訟法第245 條第1 項定有明文。二、本件上訴人於民國104 年5 月1 日(本院收文日期)提起上 訴,未於上訴狀內表明上訴理由,亦迄未提出上訴理由書。 依首開規定,其上訴為不合法。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245 條第1 項、第104 條、民事訴訟法第95 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13 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王碧芳
法 官 陳秀媖
法 官 程怡怡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14 日 書記官 張正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