都市更新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行政),訴字,103年度,1251號
TPBA,103,訴,1251,201507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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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1251號
原 告 伍瑞慶(如附表所示15人之被選定人)
被 告 臺北市政府
代 表 人 柯文哲(市長)
訴訟代理人 張天欽 律師
 張雨新 律師
參 加 人 建洋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張敏雄
上列當事人間都市更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建洋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應獨立參加本件訴訟。
  理 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 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行政訴訟法第 42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緣本件訴外人江蔡秋吟委託參加人於民國94年8 月9 日及95 年4 月19日檢具相關文件,向被告申請核准「擬定臺北市○ ○區○○段○○段○○○ ○號等32筆土地都市更新事業概要案 」,被告經審查後,以95年4 月28日府都新字第0957061490 0 號函核准。98年11月25日參加人向被告申請「擬定臺北市 中正區永昌段四小段332 地號等36筆土地都市更新事業計畫 案」,經被告以98年11月25日府都新字第09830911 402號函 核定。嗣因參加人調整更新事業計畫更新單元範圍,重新檢 討建築法令及建築設計配置等內容,並擬具權利變換計畫, 向被告申請「變更臺北市○○區○○段○○段○○○ ○號等43 筆土地都市更新事業計畫及擬訂權利變換計畫案」,案經10 0 年7 月11日至100 年8 月9 日辦理公開展覽,並於100 年 7 月27日舉辦公聽會,復經101 年9 月10日第109 次審議會 審議通過後,被告遂以101 年11月15日府都新字第10132006 502 號函核定,另以101 年11月15日府都新字第1013200650 0 號公告( 下稱系爭公告) 實施。原告以上開各該有關都市 更新之核准函、核定函及公告損害其權益,遂提起本件訴訟 。聲明求為判決訴請撤銷上開核定、都市更新事業計畫及擬 訂權利變換計畫案及公告等。
三、查參加人為上開都市更新事業之實施者,本件判決之結果, 倘認原告之訴有理由,參加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有損 害,茲依首揭規定命其獨立參加本件訴訟。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31  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黃 本 仁
 法 官 徐 瑞 晃
法 官 林 妙 黛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31  日 書記官 劉 育 伶
附表:馮慧敏吳錄盛蔡慧靜林榮助、林正一、梁胡和妹、  辛麗月辛英源、張容茲、王葉劉貞妹吳秋豐伍瑞慶黃清水黃柏誠、陳國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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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建洋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