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試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行政),訴字,103年度,1028號
TPBA,103,訴,1028,201507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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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1028號
上 訴 人 歐庭嘉
被上訴人 考選部
代 表 人 董保城(部長)住同上
訴訟代理人 黃立賢
陳靜蘭
上列當事人間考試事件,中華民國104 年5 月26日本院103 年度
訴字第1028號裁定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本院上開裁定正本第五行所載:「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應更正為:「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本件上訴人雖具備專利代理人資格,惟系爭案件為考試事件而非專利行政事件,並無同法第241條之1第1項第3款規定之適用」。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 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項規定,依行政訴訟法 第218條規定,於行政訴訟之裁判準用之。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2   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蕭惠芳
法 官 侯志融
法 官 陳姿岑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6   日            書記官 李依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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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