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銷贈與
臺北簡易庭(民事),司北調字,104年度,923號
TPEV,104,司北調,923,201507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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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北調字第923號
聲 請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相 對 人 黃信隆
      黃許麗琴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撤銷贈與調解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之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依法律關係之性質、當事人之狀況或其他情事可認為不能 調解或顯無調解必要或調解顯無成立之望者,得逕以裁定駁 回,民事訴訟法第406第1 項第1款條定有明文。二、本件聲請人聲請調解請求相對人黃信隆黃許麗琴間應就臺 北市○○區○○段0000○號及門牌號碼為臺北市○○區○○ ○路000巷00號6樓之不動產,所為之贈與債權行為及移轉所 有權物權行為,均應撤銷。相對人黃許麗琴就前項不動產於 民國92年1月8日,以贈與為原因所為之所有權移轉登記,應 予塗銷。核其法律關係非兩造以調解方式互相讓步可得解決 紛爭,須由法院裁判創設、變更、消滅、形成之法律關係, 其性質屬形成之訴,是依法律關係性質,應認不能調解,揆 諸首揭說明,爰以裁定駁回本件調解之聲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30 日
臺北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翁振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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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