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北調字第869號
聲 請 人 聖文森商榮昇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慧雯
相 對 人 吳彥蓉(即吳岱螢)
楊OO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撤銷買賣行為等調解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之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依法律關係之性質、當事人之狀況或其他情事可認為不能 調解或顯無調解必要或調解顯無成立之望者,得逕以裁定駁 回,民事訴訟法第406第1項第1款條定有明文。二、本件聲請人聲請調解請求相對人即債務人吳彥蓉與相對人即 轉得人楊OO間於民國104年2月24日就附表所示之不動產以 買賣為登記原因之債權行為與所有權移轉登記之物權行為應 予撤銷。相對人即轉得人楊OO應就附表所示之不動產所有 權之移轉登記予以塗銷,並回復登記予相對人即債務人吳彥 蓉所有。核其法律關係非兩造以調解方式互相讓步可得解決 紛爭,須由法院裁判創設、變更、消滅、形成之法律關係, 其性質屬形成之訴,是依法律關係性質,應認不能調解,揆 諸首揭說明,爰以裁定駁回本件調解之聲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21 日
臺北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翁振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