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北簡易庭(民事),北補字,104年度,521號
TPEV,104,北補,521,201507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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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北補字第521號
原   告 兆豐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瑞雲
訴訟代理人 蕭子鴻
上列原告與被告邱國治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萬壹仟玖佰元,應
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
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向本院補繳上
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17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詹駿鴻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17  日
                   書記官 張閔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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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兆豐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