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債權存在
臺北簡易庭(民事),北補字,104年度,468號
TPEV,104,北補,468,201507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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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北補字第468號
原   告 陳金德即揚新工程行
      王國欽即盛弘汽車電機行
      頂騰工程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陳淑郁
上列原告與被告昌吉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債權存在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
(下同)肆拾叁萬肆仟壹佰叁拾捌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肆仟柒
佰肆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
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8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裕涵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8   日
               書記官 李易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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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昌吉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頂騰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騰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