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北簡字第8392號
原 告 蔡政倫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玖欣不動產有限公
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
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叁
佰壹拾貳萬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叁萬壹仟捌佰捌拾捌元,扣除
前繳支付命令聲請費新臺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叁萬壹仟
叁佰捌拾捌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如逾期未
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30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劉宇霖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30 日
書記官 吳建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