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服務費
臺北簡易庭(民事),北簡字,104年度,7661號
TPEV,104,北簡,7661,201507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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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北簡字第7661號
原   告 良福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永宗
上列原告與被告頌揚能源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服務費事件,原告
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
)125,34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3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
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23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羅富美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10048臺北市○○○路○段000巷0號)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
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23  日
                 書記官 劉英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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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良福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頌揚能源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