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6年度交附民字第10號
原 告 黃崇銘
被 告 胡海楓
上列被告因本院105 年度交易字第15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
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 訟,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 又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 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 487條第1項、第504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二、查本件被告胡海楓因過失傷害案件,業經本院以105 年度交 易字第15號判決判處有罪在案,而本件原告黃崇銘業於前開 案件審理中提起本件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又因本 件附帶民事請求部分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 其審判,揆諸前揭說明,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 段規定,裁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審理。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0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黃益茂
法 官 丁婉容
法 官 陳斐琪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周瑋芷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