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北簡字第4739號原 告 孫玉緯訴訟代理人 孫玉珍被 告 國軍退除役官輔導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董翔龍訴訟代理人 喬秉堃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債權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31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莊書雯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31 日 書記官 許博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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