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工程款
臺北簡易庭(民事),北簡字,104年度,2236號
TPEV,104,北簡,2236,2015071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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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4年度北簡字第2236號
上 訴 人即
被   告 信崴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敏雄
被上訴人即
原   告 進鴻塗裝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育豪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進鴻塗裝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
,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4年6月2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
上訴,查:上訴人上訴聲明係對本院第一審判決駁回其不利部分
提起上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160,000元,應徵第
二審裁判費新臺幣2,49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436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後7日內逕向本院(臺北市○○路000號)如數補繳,逾期不
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16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張明輝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16  日
                 書記官 劉曉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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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信崴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進鴻塗裝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