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北小字第833號
上 訴 人 薛韶華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謝善云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
國一百零四年六月三十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
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拾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
臺幣壹仟伍佰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
六條之三十二第二項、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規定,限上訴
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20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文衍正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20 日
書記官 吳純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