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北簡易庭(民事),北小字,104年度,1723號
TPEV,104,北小,1723,201507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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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北小字第1723號
原   告 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燦煌
訴訟代理人 鍾富丞
上列原告與被告忠僑交通有限公司謝明哲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
貳萬玖仟伍佰壹拾捌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依民
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五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3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詹駿鴻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3   日
                   書記官 張閔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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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忠僑交通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