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北簡易庭(民事),北小字,104年度,1143號
TPEV,104,北小,1143,201507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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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北小字第1143號
原   告 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燦煌
訴訟代理人 林蔡承
      石益帆
被   告 陳秉仁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4年7月29日下午3時20分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16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蔡寶樺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16 日
書記官 陳福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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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