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04年度北小字第1004號
原 告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長瑞
訴訟代理人 謝華卿
複 代理人 黃舒珩
被 告 孫筠侑(原名孫鈺涵)
孫子滔(原名孫體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104年6月26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伍萬零肆佰玖拾伍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壹佰貳拾元由被告連帶負擔。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3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麗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須以違背法令為理由,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區○○○路0段000巷0號)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3 日
書記官 陳紀元
附錄:
一、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 理由,不得為之。
二、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5:
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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