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違約金等
臺北簡易庭(民事),北勞簡字,104年度,80號
TPEV,104,北勞簡,80,201507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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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北勞簡字第80號
原   告 銘灝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嘉真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憶婕間因請求給付違約金等事件,曾聲請對被
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
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
貳拾伍萬叁仟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貳仟柒佰陸拾元,扣除前繳
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貳仟貳佰陸拾
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如逾期
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6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詹駿鴻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6   日
                   書記官 張閔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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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銘灝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