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北再小字第8號
再審原告 龔沛婕
上列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邱德誠間請求再審之訴事件,再審原告
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經核定為新臺幣壹拾
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三日內向本院
(臺北市○○區○○路○○○○○號)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未
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15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劉宇霖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15 日
書記官 吳建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