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北簡字第9111號原 告 任台生被 告 陳宏業訴訟代理人 董詠勝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修復漏水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四年七月二十九日下午三時,在本院第三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1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麗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1 日 書記官 陳紀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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