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復漏水等
臺北簡易庭(民事),北簡字,103年度,9111號
TPEV,103,北簡,9111,201507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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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北簡字第9111號
原   告 任台生
被   告 陳宏業
訴訟代理人 董詠勝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修復漏水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四年七月二十九日下午三時,在本院第三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1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麗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1 日
書記官 陳紀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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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