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
臺北簡易庭(民事),北簡字,103年度,5812號
TPEV,103,北簡,5812,201507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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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北簡字第5812號
原   告 林士民
訴訟代理人 李鳴翱律師(原名李淵聯律師)
複 代理人 駱國堯律師
被   告 陳秀芸
訴訟代理人 王榮隆
      梁超迪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十七日下午四時五十分,在本院第三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22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麗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22 日
書記官 陳紀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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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