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北簡字第5812號
原 告 林士民
訴訟代理人 李鳴翱律師(原名李淵聯律師)
複 代理人 駱國堯律師
被 告 陳秀芸
訴訟代理人 王榮隆
梁超迪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十七日下午四時五十分,在本院第三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22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麗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22 日
書記官 陳紀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