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北簡字第5016號
原 告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杉讓
訴訟代理人 張珮如
被 告 行儀交通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文華
訴訟代理人 蘇國興
被 告 羅素衍(即羅今惠、王羅今惠)
被 告 王進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買賣價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十九日上午十一時四十分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28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劉宇霖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28 日
書記官 吳建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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