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北簡易庭(民事),北消簡字,103年度,6號
TPEV,103,北消簡,6,201507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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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北消簡字第6號
原   告 薛銀霞 
被   告 京華城股份有限公司
兼上列一人
法定代理人 陳玉坤 
上列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陳三丰 
被   告 皖美實業有限公司
上列一人
法定代理人 李雪卿 
被   告 林陳碧華
      邱美珍 
      孟廣宇 
      蔡錫源 
      蕭湘湄 
上列被告八人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陳丁章律師
複代理人  章修璇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於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103年度他字第7069號過失傷害案件刑事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 由
一、按訴訟中有犯罪嫌疑牽涉其裁判者,法院得在刑事訴訟終結 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訟法第183條定有明文。二、查本件被告涉有過失傷害犯罪嫌疑,其中被告陳玉坤部分經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3年度偵續字第96號為 不起訴處分,並經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以103年度上聲議字 第4977號處分書駁回再議,惟該處分書另就被告林陳碧華過 失傷害部分交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查處,目前仍在偵 查中,確有牽涉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且該案業經傳訊之證 人實與本件相關,因該案尚在偵查中未能借調卷宗,本院認 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83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3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麗萍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3 日
書記官 陳紀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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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京華城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皖美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城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