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北勞簡字第152號原 告 吳宗哲訴訟代理人 吳大和被 告 財團法人臺安基金會法定代理人 吳偉進訴訟代理人 洪巧玲律師上列當事人間履行契約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九日上午十時三十分在本庭第四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29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張明輝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29 日 書記官 劉曉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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