履行契約
臺北簡易庭(民事),北勞簡字,103年度,152號
TPEV,103,北勞簡,152,201507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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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北勞簡字第152號
原   告 吳宗哲
訴訟代理人 吳大和
被   告 財團法人臺安基金會
法定代理人 吳偉進
訴訟代理人 洪巧玲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履行契約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九日上午十時三十分在本庭第四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29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張明輝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29 日
書記官 劉曉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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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