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北勞小字第57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許虹翎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人杰老四川餐飲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間
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五月十
五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
核定為新臺幣(下同)叁萬捌仟柒佰壹拾玖元(計算式如附表)
,應徵裁判費壹仟伍佰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
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1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麗萍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1 日
書記官 陳紀元
附表:
原告第一審請求48,242元(43,517+4,725 =48,242),勝訴部
分為9,523 元(5,404 +4,119 =9,523 ),上訴聲明為:「原
判決不利上訴人部分廢棄」,是訴訟標的價額為38,719元(48,2
42-9,523 =38,7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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