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賠償
臺北簡易庭(民事),北國簡字,102年度,19號
TPEV,102,北國簡,19,2015072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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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北國簡字第19號
上 訴 人 吳美池 
被上訴人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
法定代理人 邱豐光 
被上訴人  丁永全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一百零四
年六月十八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訴
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拾萬玖仟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壹
仟陸佰陸拾伍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
六條之一第三項、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
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
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20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朱耀平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20  日
                 書記官 陳香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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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